第一条 为提高室内设计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地位,发挥设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室内设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并纳入规范有序的行业管理,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职称评审认定条例、规定、办法,结合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设计方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4 e, U4 a$ y- e% t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室内设计师”是指从事建筑室内、空外空间环境(含车、船,飞机等)的设计,包括装饰、装修、陈设的设计专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应对其所承接的工程负责,其职责是根据建筑物内、外空间的建筑结构、功能和布局,在保障建筑物的主体安全、设备运转,符合消防与环保的条件下,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创造出满足人类居住、生活和活动空间的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针对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设计队伍的现状,对室内设计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和工作业绩分为三个从业资格等级,其名称为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建筑室内设计师、助理建筑室内设计师三个等级,为下一步与国际接轨过渡到“注册室内设计师”考核评审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会会员单位中从事第二条所指的设计专业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共同负责组织领导,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对室内设计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资格评审认定工作。 第二章 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等级# V2 Q3 [2 E% t' U9 B9 m9 a. f' { 第七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必须是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及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和业绩。 第八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条件) G' Z) E: ]0 K |7 L8 J. Y- F (一)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 1、学历或职称要求' j9 ~0 `, A) ?8 [" L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1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8年以上;; R* P7 Z3 L0 \1 k. F 3)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设计工作5年以上; 4)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3年以上;0 y- E; @& Y0 M; p3 ^ 5)己取得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4年,现仍从事设计工作。$ Q+ |/ j! o6 M) y6 k3 w 2、工作经历与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设计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G* K' m4 J; s 2)参与设计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2项; 3)主持设计高级民居住宅装饰工程30项,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 n" d: o3 E# ^; T+ s8 F 4)设计作品曾获得上海市评比、展览中的较高奖项或获全国性评比、展览中获奖(报送相应证书)。! y* O2 i* p- ]9 f) V* n7 H 3、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 ~4 i1 V7 l/ g; E# g* l$ B 1)全面系统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艺术修养; 2)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3)在专业杂志或市级报刊上发表过建筑装饰方面有影响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有专著;, t2 D) G+ |6 k- S/ E" ^' j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建筑室内设计师4 p; `' K0 n! N% F0 _! d* z 1、学历或职称要求8 I/ F) s' p) @3 B5 o 1)中专或职高毕业,从事设计工作10年以上;5 ^1 M3 _. i4 ?- k" L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7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4年以上; 4)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设计工作3年以上;6 N' }4 W( c0 s8 X+ B: l6 c# w 5)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1年以上; 6)已取得助理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4年,现仍从事设计工作。, l: |: D. c) {, W1 x 2、工作经历与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参与设计单项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2项; 3)主持设计中高级民居住宅装饰工程20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 a9 L, m9 H- Y6 U 4)设计作品曾获上海市或全国评比、展览中的奖项。(报送相应证书); G. ]* ^5 m6 W4 L7 q9 Q3 O 3、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2 a3 E A9 y: J+ C 1)较全面系统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艺术修养; D# w- B2 @' J! t5 h 2)较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3)在专业杂志或市级报刊上发表过建筑装饰方面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专著;8 e$ p6 T* \, F1 y+ ]8 y 4)能掌握一门外语。 (三)助理建筑室内设计师 1、学历或职称要求 1)中专或职高毕业或同等学历者,从事设计工作5年以上;2 J0 L8 F! [9 w9 Y V4 V, V% j% j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3年以上;& l/ `- }* i9 l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1年以上;7 T* i: _( |8 Z C+ w# A 4)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的。 2、工作经历与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s0 ^' o& @; P$ E 1)曾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参与设计单项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2项; 3)主持设计民居住宅装饰工程10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设计作品曾获有关部门或业主的好评。(报送相应证明) 3、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 1)能系统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艺术修养;; u k. v7 B* `, a: q- { 2)能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v* i! Z- P' A8 T. U. F 3)对所设计作品能独立完成设计说明。5 N4 ^ {9 n7 q 第九条 破格认定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条件 1、学历或职称要求 1)获得国内外本专业硕上学位4年以上;# |5 F* {4 v4 a5 g3 S) Z9 ^ 2)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2年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2年以上; 3)已取得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3年以上。 2、工作经历与业绩(具备下列1)~4)项条件中的2项〕. G' ] V! w3 c1 s2 k9 R& |) z- l 1)直接主持设计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获有关部门好评;* _5 T7 ` m. y8 L% f4 a 2)作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业负责人,且该工程获国家级或地方设计评比二等奖以上; 3)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建筑装饰方面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正式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建筑装饰方面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参与起草、编审有关部门装饰装修方面的规范、规章、标准等和译著;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评审认定条件中,关于工作经历与业绩一项,要求工程项目数量、面积、投资大小的具体规定是评审认定工作中很重要也是很具体的量化标准。对申报者如果在从事设计项目的业绩中,虽项目不大,投资也不高,但设计确有水平,且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的,评委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Y! H. e; T; Q- @: n* c* z; C& Q 第十—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室内设计发展史,建筑设计基础,人体工程学,建筑及装饰材料,装饰构造及制图,绘画表现技法,建筑美学等。 第十二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应基本掌握相关理论知识为建筑史、美术史、建筑设计原理、建筑构造、建筑生态、建筑物理、建筑设备、装饰装修施工知识、施工监理、工程概预算知识等。; W0 H7 M$ h: a3 D9 Z( Q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室内设计、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设计、园林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专业等,其它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为其它专业。; c7 v* `6 g0 l& [' v2 D" H$ p! h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所指本专业为: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机械类专业。3 p# p- G- E7 }6 N0 b 第十四条 本专业毕业的设计从业人员,申报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时,须向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评审认定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设计从业人员,申报各等级资格前,需要在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进行有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按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申报。, u; W3 b$ Q) l 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及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者,需参加相应职称的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者(以证书为准),可不参加外语考试。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都应掌握计算机绘图基本技能,在评审认定中作为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等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第十八条 申报认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者必须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成员或个人会员,并建立“个人信息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日或在上海市住满二年以上的非上海市常住户口者亦准予以申请。$ j3 g& Q9 i7 T3 [- m2 ]6 [ 第四章 评审认定组织机构7 O! Y4 b! B# H 第十九条 为确保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建委、大专院校、设计单位等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组织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和资格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条 资格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协会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认定的监督、管理、培训、协调工作。+ |% M% \* i+ [ B( G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由本行业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的资格评审、认定工作。' ~, ]2 d \' {$ s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承办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认定的具体事项,办公室地点设在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处。$ H+ \7 f" t4 V7 Q 第五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需向评审认定机构报送以下资料7 M6 \. x3 B. [+ ~# W4 J+ ]/ v 1)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学历证明、原有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适用于非本专业人员人); 4)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适用于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和建筑室内设计师); 5)团体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复印件)一份;, A4 I) q9 [4 N* }3 i 6)规定的工程设计项目资料(包括图纸、照片、设计说明书等)各一份; 7)有关部门的论文、著作(复印件)一份; 8)获奖证明(复印件)一份; 9)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认定符合要求合格的建筑室内设计师,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并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备案。所有资料都将键入“个人信息卡”内。 第二十五条 培训考试办法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另行制定。4 J( y' p( J, E3 N* p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申报表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发放。# E. I) i- ~' t# r Z 第六章 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管理2 X- s$ S* U" w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各会员单位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的管理。. z( Z) u$ N1 N' f3 b4 X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为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的执业设计人员将在媒体、网页上予以公告,并实行持证上岗。" Q: t) K4 E8 V. |1 x 第二十九条 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十月份。对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每两年复查一次,未按时接受复查者,将取消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同时收回《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 j G0 V4 i9 J( d8 } 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y2 y0 t7 Q0 ^. ]( s 一、受检人按规定时间向行业协会提交《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一式二份)和《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v/ r( b+ J O8 B9 |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受检建筑室内设计师复查作出结论。- A) Y. R2 ~; @; v1 I0 a 第三十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一、建筑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夫的为“合格”;% F; Y- z. W9 w3 J* y/ x& V 二、建筑室内设计师不能正常完成设计工作,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或设计管理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大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3 ?( | a) }1 q8 { i* Q 第三十一条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将取消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同时收回《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经过重新申请与评定,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 t# a2 p* h0 E# Z4 M. a8 @6 o k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加复查的,取消其已获资格,需经重新申请认定后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法规,违反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规定,构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发证机构有权取消其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 D; u f% Y) x; q0 }& q% I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有权对持有《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受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通报批评,发生相应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自被收缴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z* {! r B! K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N& D2 V0 W5 Y% ^ 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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