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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5 M; s d2 Y' l) V) y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家庭装饰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d5 x- y5 u9 B* _/ x" A 第二条 消费者、经营者因家庭装饰工程质量、服务发生的争议,可以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家庭装饰工程交易市场质量监查部门投诉。 # J7 E) Z; P/ m2 B1 T* b 第三条 质量监查部门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家庭装饰工程交易市场内装饰企业承揽的所有经市场鉴证的家庭装饰工程。" U- o3 c1 Z y; w (二)接受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场外装饰企业签订的经市场鉴定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 Z! ]- j; j( }% ?0 |) ^ (三)消费者对经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提起的投诉。 第二章 解决办法 第四条 解决家庭装饰工程纠纷应当以《家庭装饰质量核验标准》及消费者、经营者合同约定的用材、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为依据进行调解。 . W- X2 g" [! h7 P 第五条 质量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实地调查,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返工或维修。 . D9 h- f O z 企业应当按照质检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向消费者出具返工或维修项目,施工计划,施工期限,并交质检部门备案。 . [; e/ G: D* y* Z) Y8 n 验收合格后,投诉方、被投诉方、质量检查人员三方签字。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市场质量检查部门签定《家庭装饰工程质量保证协议书》,交纳质量保证金。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企业拒绝维修或返工,质量检查部门可以先期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或返工的费用。 % \; J4 w/ F% X1 r+ e6 y 第七条 质量检查部门对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纠纷调解无效,或企业不服质量检查部门处理决定,以及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M' X! i. V' W! L8 C (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二)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k8 ~% A0 ^" ]. [- o7 h3 Z: }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量检查部门支持受害方的申诉、仲裁、诉讼,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争议。 第三章 其它争议的解决办法8 M9 u) [- P" ?# u9 r& } 第八条 工程延期问题4 c7 ~6 B& n* k5 L0 i) V7 y (一)因企业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质量检查部门应当要求企业增加施工力量、及时供应材料、合理安排工序。 (二)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保证施工时间。 (三)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质量检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因工程延期发生的争议。& k1 f# P) {5 X 第九条 工程款问题 (一)消费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向装饰企业支付工程款。 (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施工,因工程款不足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企业应及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消费者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时,经质量检查部门同意,企业可以暂停施工。 第十条 企业与消费者因家庭装饰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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