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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内设计规范: 第2.1.1条2 D, {* l0 c# t! D/ U6 S) U6 O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用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 }* v$ h/ j8 ]% p1 M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小套、中套、大套,其中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 第2.2.1条* \1 k0 g% [0 @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套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 ]# H8 t, P! h! g 第2.2.2条5 _/ \/ d2 {$ F- f# ?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7 B0 F4 V5 O/ T0 e7 p$ d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 j/ R4 k( {! J- j) g 过厅可以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u# M* s0 i! K* d/ b! b( r 1.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M2。 % T& Z, u/ b1 m) S: W; M( | 2.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3 `+ g+ m) V% `, k 3.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M2。, n& G; F' J8 P4 l. U- E+ N5 s0 j 4.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M2。 $ L3 U( p. q7 G 第2.3.2条8 }( m. g8 E4 o; o6 e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7 a# z% u7 F) x* c3 l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M。 第2.3.4条6 n/ \ [ x& J ~ R 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 B9 b+ d: l. @8 K6 @2 ^3 w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5 ^% ]" V" C% ]7 @, F# }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方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措施。 + T( Y. ?' I6 C0 l$ b# j 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 K; P& B4 f! u# M! P8 t/ | 1.外开门的卫生间1.8M2。 2.内开门的卫生间2M2。 3.外开门的厕所1.1M2。 4.内开门的厕所1.3M2。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 h: Q; Q* V" J, B 第2.4.4条6 E9 Y8 q2 S W5 V u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宴通风道. 并组织好进风的排气。 * [. n) U1 y) k$ f G+ }6 Y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2.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面积(M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M。 / `& i" ]* Z2 k3 A; c 第2.6.2条! k/ ?( T4 n5 d+ o% f! E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G: J& F: D/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其佘部分最低处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 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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